(2017)豫01民辖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阁、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阁,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李锦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阁,男,汉族,1947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绿博文化产业园区郑开大道与文通路交叉口向北6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锦。原审第三人:李锦,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李金阁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牟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审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区,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