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龚香诉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指定管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香,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辖1号原告龚香。被告周建平。原告龚香诉被告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本案原、被告均系吉首市人民法院干警,吉首市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为由,书面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石 俊审判员 杨 晖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丽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