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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振华,鞠少斌等26人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鞠少斌,张文刚,龙险峰,谭庆元,张少伟,胡又海,黄勇,王彩雄,荣瑞林,王江胜,邓涛,冯瑜,刘涛,张春芳,刘传浩,邓国才,丁洪成,谢峰,蔡少军,张常春,易军怀,胡高兵,邓德喜,罗运高,张炫,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707号原告:张振华,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鞠少斌,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张文刚,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龙险峰,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谭庆元,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张少伟,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胡又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黄勇,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王彩雄,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荣瑞林,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王江胜,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邓涛,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冯瑜,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刘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张春芳,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刘传浩,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邓国才,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丁洪成,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谢峰,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蔡少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张常春,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易军怀,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胡高兵,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邓德喜,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罗运高,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张炫,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仙桃市人。26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邹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振华、鞠少斌、张炫、罗运高、邓德喜、胡高兵、易军怀、张常春、蔡少军、谢峰、丁洪成、邓国才、刘传浩、张春芳、刘涛、冯瑜、邓涛、王江胜、荣瑞林、王彩雄、黄勇、胡又海、张少伟、谭庆元、龙险峰、张文刚与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浩,原告张振华、鞠少斌、张炫、罗运高、邓德喜、胡高兵、易军怀、张常春、蔡少军、谢峰、丁洪成、邓国才、刘传浩、张春芳、刘涛、冯瑜、邓涛、王江胜、荣瑞林、王彩雄、黄勇、胡又海、张少伟、谭庆元、龙险峰、张文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华、鞠少斌、张炫、罗运高、邓德喜、胡高兵、易军怀、张常春、蔡少军、谢峰、丁洪成、邓国才、刘传浩、张春芳、刘涛、冯瑜、邓涛、王江胜、荣瑞林、王彩雄、黄勇、胡又海、张少伟、谭庆元、龙险峰、张文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扣留的属于原告张振华二级建造师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工程师证;张炫建设厅特种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监局特种作业证(高处作业);张文刚工程师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质监局特种证、水利系统五大员证;张春芳二级建造师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水鄂建安A(2004)0000181)】、水利系统三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水鄂建安B(2011)0001502)】、高级工程师证;张常春二级建造师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工程师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易军怀安监局特种作业证、水利系统五大员证;谢峰水利系统五大员证;王江胜建设厅三类人员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建设厅五大员证;王彩雄工程师证、水利系统五大员证、质监局特种证;谭庆元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水利系统五大员证;荣瑞林建设厅三类人员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水利系统五大员证;罗运高建设厅五大员证;龙险峰水利系统五大员证;刘涛二级建造师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造价工程师证;邓德喜施工五大员(质检员)证;刘传浩安监局特种作业证、建设厅特种证、质监局特种证;鞠少斌工程师证、水利系统五大员证、质监局特种证;黄勇建设厅三类人员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工程师证、建设厅五大员证、质监局特种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胡又海建设厅三类人员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工程师证、安监局特种作业证、建设厅五大员证;胡高兵建设厅三类人员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建设厅五大员证;蔡少军建设厅五大员证;冯瑜安监局特种作业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工程师证、建设厅五大员证、质监局特种证;丁洪成安监局特种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监局特种作业证(高处作业)、建设厅五大员证;邓涛建设厅特种证、质监局特种证;邓国才工程师证、水利系统三类人员证;2、被告协助原告依法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3、被告向原告张振华、张春芳、刘涛、张常春赔偿因其扣留资质证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4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隶属于仙桃市水务局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完成改制,原告与仙桃市水务局签署协议,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原、被告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且被告在2016年改制后,原告均已不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却违法扣留原告的各类资质证书,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返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被告的名义将原告的个人信息上报到各类诚信平台,该行为直接导致被告在参与市场竞争的招投标中受益,而原告面临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且导致原告工资收入减少的后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原告张振华、鞠少斌、张炫、罗运高、邓德喜、胡高兵、易军怀、张常春、蔡少军、谢峰、丁洪成、邓国才、刘传浩、张春芳、刘涛、冯瑜、邓涛、王江胜、荣瑞林、王彩雄、黄勇、胡又海、张少伟、谭庆元、龙险峰、张文刚起诉的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本院对原告张振华、鞠少斌、张炫、罗运高、邓德喜、胡高兵、易军怀、张常春、蔡少军、谢峰、丁洪成、邓国才、刘传浩、张春芳、刘涛、冯瑜、邓涛、王江胜、荣瑞林、王彩雄、黄勇、胡又海、张少伟、谭庆元、龙险峰、张文刚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扣留的属于原告个人的合法资质证书;被告协助原告依法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被告向原告张振华、张春芳、刘涛、张常春赔偿因被告扣留资质证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振华、鞠少斌、张炫、罗运高、邓德喜、胡高兵、易军怀、张常春、蔡少军、谢峰、丁洪成、邓国才、刘传浩、张春芳、刘涛、冯瑜、邓涛、王江胜、荣瑞林、王彩雄、黄勇、胡又海、张少伟、谭庆元、龙险峰、张文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云审判员  龚 宽审判员  邵广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