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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周智、甘晓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周智,甘晓黎,王晓刚,李逵,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被执行人周智,男。被执行人甘晓黎,女.被执行人王晓刚,男.被执行人李逵,男.被执行人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周智、甘晓黎、王晓刚、李逵、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2571386.0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1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