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宝鸡市陈仓区通洞通源透辉石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通洞通源透辉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行审17号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1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永、张林军,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干部。被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通洞通源透辉石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孟家塬村。法定代表人:刘益宏,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调查,被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通洞通源透辉石厂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批准、未办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私自于2012年8月占用陈仓区拓石镇孟家塬村村集体土地用作矿产品加工点,共占地5093.33平方米(7.64亩),经查阅《拓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该宗地块1.8亩为基本农田,5.84亩为一般农田。以上事实,已构成非法占地之事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基本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宝鸡市陈仓区通洞通源透辉石厂非法占用的5093.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50933.30元的行政处罚。审 判 长 景兰芳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