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226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年××月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因双方相识时间短、性格不合,向往的生活不同而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陈某于2013年3月通过婚姻网站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现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导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王某与陈某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王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王某与陈某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楚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