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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66号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楼1幢1-9号。法定代表人:郑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男,42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