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芳与肖志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肖志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肖志毛,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2民初467号李芳与肖志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志毛限于2017年6月2日前支付5000元,6月15日前将剩余5000元及诉讼费677元,案件执行费50元履行清结。现申请执行人肖志毛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肖志毛限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李芳借款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