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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中国外运湖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138号。负责人张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605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陶保轩,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持有的湖北晴川洋轮船有限公司43%的股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川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