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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99号原告田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张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