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99号原告田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张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