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刘进、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刘进,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785号原告:王玉琴,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刘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张秀丽,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王玉琴与被告刘进、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玉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进、张秀丽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玉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王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进、张秀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