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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刘进、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刘进,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785号原告:王玉琴,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刘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张秀丽,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王玉琴与被告刘进、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玉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进、张秀丽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玉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王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进、张秀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