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沧区圆模沈建筑机具租赁站与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沧区圆模沈建筑机具租赁站,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853号原告:李沧区圆模沈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沈跃文,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职务董事长。原告李沧区圆模沈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沧区圆模沈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沧区圆模沈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