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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忠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忠顺,陈娟,汪忠林,林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卢立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忠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娟,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汪忠林,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本清,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忠顺、陈娟、汪忠林、林本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凌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