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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30号。法定代表人:叶兴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钟珊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72号。负责人:金广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太康路72号。法定代表人:XX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欣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河南公司)因与上诉人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盛郑州公司)、上诉人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被上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被上诉人郑州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辉河南公司及被上诉人永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锐,上诉人百盛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祯祥,上诉人百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杰、王晓明,被上诉人中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华斌、夏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02元,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88.3元,分别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田伍龙代理审判员  吴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