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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毛玉萍、韩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萍,韩晓庆,吴清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毛玉萍,女,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韩晓庆,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清湖,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毛玉萍与韩晓庆、吴清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玉萍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元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祥审判员  余少宾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