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付广航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广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431号罪犯付广航,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广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广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广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减意39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付广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广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