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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同霞与杜世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同霞,杜世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535号原告:魏同霞,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杜世会,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同霞与被告杜世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魏同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同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同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