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谢振生、安会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振生,安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87号申请人谢振生,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安会宾,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谢振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曹庄金城嘉园34-3-301号房屋及小房、车库(保全价值6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曹庄金城嘉园34-3-301号房屋及小房、车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