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贵港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志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李志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4民初90号原告贵港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F2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李志仁,男,1967年8月20日生,现住广西陆川县。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贵港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诉李志仁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港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志仁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添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