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解友全与赵淑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友全,赵淑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053号原告解友全,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赵淑敏,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瑞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解友全与被告赵淑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双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友全、被告赵淑敏的委托代理人赵瑞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友全诉称:被告与原告系东西邻居。原告的宅基地是1974年建成的老宅,用山石和河光石砌的地基,东侧为宽一尺四的土坯墙。后原告将土墙改建为24砖墙,因此院墙往原告宅院内缩了30厘米左右,剩余20厘米留为滴水。但被告在之后却紧挨原告的东墙建其西墙,且利用一部分西墙搭建了卫生间,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原告因此未在家居住,发现后与其交涉,但至今仍不予拆除。2016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自己东屋东墙上有一个直径约2厘米的钻孔,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承认是其找的工人所为,但之后并未使用,也未修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占用原告宅基地东侧的卫生间西墙及西院墙拆除;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东屋东墙上的钻孔修复;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淑敏辩称:从事实与理由上来说,原告往里缩,农村盖房没有这样的,原告家原来是土坯房,但不能证明原告往里缩了。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且两家宅院东西相邻。原告家居西,登记为该村三区25号内2号;被告家居东,登记为该村三区29号。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家卫生间西墙及西院墙占用其宅基地,且其称没有宅基地的林权证。另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修复其东屋东墙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两家宅基地的界限不明,双方应当先确定好两家宅基地的界限后,再处理本案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被告应先经人民政府确认宅基地范围后,再行处理相应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友全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