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蒲茂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茂华,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蒲茂华,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8号楼6层0601北京文庭四季酒店3层0301室。法定代表人周仙平,市场总监。被执行人北京市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砖胡同2号院。法定代表人薛敏琴,校长。蒲茂华与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94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蒲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蒲茂华亦不能提供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志诚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蒲茂华依据(2016)京02民终89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2民终894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思佳-2--1--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