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795号原告:刘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人民陪审员 王胜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