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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玉清诉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清,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848号原告任玉清,女。委托代理人赵一波,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琉璃瓦村石门沟。法定代表人于占塘,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清与被告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玉清承担。审 判 长  佟 峥人民陪审员  魏长城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