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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波、王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波,王君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周建明,薛丽花,威海瀚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波,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丽,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上列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成,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明,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丽花,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瀚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东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明,经理。上诉人张建波、王君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周建明、薛丽花、威海瀚瑞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波、王君丽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波、王君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波、王君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6元,减半收取10208元,由上诉人张建波、王君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建军审 判 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刘颖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姚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