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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学喜诉谷珂丰、王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喜,谷珂丰,王亚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喜,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谷珂丰,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亚乐,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3层308-309室。陈学喜诉谷珂丰、王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890号公证债权文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129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执行人谷珂丰、王亚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200000元整、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法费用。谷珂丰、王亚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学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谷珂丰、王亚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西区13号楼1-3层010011号房产一套予以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5875700元。后经依法拍卖,买受人曲劭焜以474048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谷珂丰、王亚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西区13号楼1-3层010011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二、前述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曲劭焜所有;三、买受人曲劭焜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