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后文涛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后文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86号罪犯后文涛,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芜湖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鸠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后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后文涛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芜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后文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后文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后文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后文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