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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董理德、贾金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理德,贾金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23��申请执行人:董理德,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贾金聚,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鹿邑县庄X。本院在执行董理德与贾金聚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贾金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向贾金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贾金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向金融机构查询贾金聚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现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部分案款已划拨给付申请人,下欠部分确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花审判员  XX西审判员  万方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