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新宏与高锦忠、思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宏,高锦忠,思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宏,男。被执行人高锦忠,男。被执行人思文珍,女。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思文珍名下车牌号为陕KAG0**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为陕KAG0**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二辆的户籍手续及查封被执行人高锦忠、四文珍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7号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的6栋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00694**)、6栋1层24号(房产证号:00693**)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马新宏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锦忠、思文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新宏发现被执行人高锦忠、思文珍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