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0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现年约30岁,农民,文盲。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毅独任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以其在外面开饭馆为由向原告借款121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到期后原告经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后来不久,被告被东乡县公安局抓获,现在临夏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1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马某某借款12100元。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