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锋与被执行人张建芬、王宗贵、张选良、张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锋,张建芬,王宗贵,张选良,张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258号申请执行人闫锋,女。被执行人张建芬,男。被执行人王宗贵,男。被执行人张选良,男。被执行人张静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锋与被执行人张建芬、王宗贵、张选良、张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四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宗贵名下的靖边县三昌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