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晓光与被执行人孙久玲、平泉正泰缸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光,孙久玲,平泉正泰缸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潘晓光,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岔沟路1号楼1单元109室,身份证号:1326221961********。被执行人孙久玲,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交警家属楼,身份证号:1326221967********。被执行人平泉正泰缸瓦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党坝镇党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8869533-7。法定代表人张会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晓光与被执行人孙久玲、平泉正泰缸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久玲、平泉正泰缸瓦厂已履行部分义务且车辆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