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曾令忠与邱柏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忠,邱柏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565号原告:曾令忠。被告:邱柏法。原告曾令忠与被告邱柏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曾令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忠撤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香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