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张大英,黄传菊,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进洋居委会(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8幢12号)。法定代表人张大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大英,女,1969年3月10日生,住所地在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黄传菊,女,1967年8月12日生,住所地在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商贸区(江苏碧城农资城有限公司内23号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翔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商贸区(碧城农资城西侧,新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明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翔其,男,1963年7月9日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翔钦,男,1955年9月6日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圣寿,男,1962年11月17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住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润斌,该单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张大英、黄传菊、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5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850万元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大英、黄传菊、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对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6750元,由被告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东台兆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可以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东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