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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与江西绿宝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江西绿宝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048号原告: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八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7847019F。法定代表人:陈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绿宝陶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6479478XF。法定代表人:XX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绿宝陶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绿宝陶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江西高麒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9.72元,减半收取8739.8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39.86元由原告山东昆仑制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