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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京港置业有限公司,李后增,任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196号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董事长。被告: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鱼新二路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6623724-3。法定代表人:李后增,董事长。被告: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6623722-7。法定代表人:李后增,董事长。被告:山东京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与西一环交界处(汶上镇路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9927050-8。法定代表人:李后增,董事长。被告:李后增,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鱼台县。被告:任玉梅,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鱼台县。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京港置业有限公司、李后增、任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庆国审 判 员  刘艳文人民陪审员  闫夫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