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阚红斌与许伍金、樊传家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阚红斌,许伍金,樊传家,张书珍,崔红英,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阚红斌,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胜,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伍金,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传家,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珍,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传家(张书珍之夫),身份事项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红英,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太平(崔红英之兄),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审第三人: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阚红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阚红斌因与被上诉人许伍金、樊传家、张书珍、崔红英、原审第三人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对被转让股权的真实价值、受让人是否支付相应对价进行审查,结合部分受让人将案涉股权又再次转让予他人的事实,对本案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撤销要件作出准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阚红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