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海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751号罪犯张海明,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46663元(已缴纳10000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海明减刑九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罗海涛、王晓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付洪萍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海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海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