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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楚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万顺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9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顺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楚楠,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陕西万顺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楚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楚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6347.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422.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楚楠的银行存款6422.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