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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0-14号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本院在审理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一案中,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经过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变现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分配,债权人会议对终结破产程序无异议,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清算,破产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及分配,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滑明审 判 员  黄健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劳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