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辩护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王群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0日凌晨,刘全义(已判刑)至本市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XXX号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号楼2楼,窃得价值人民币150210.06元的冬虫夏草、生晒野山参等药材。2016年5月2日,刘全义将上述窃得药材通过顺丰速递邮寄给女儿张刘云,并要求张刘云将包裹直接转邮给刘卫卫(已判刑)。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上述药材系刘全义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刘卫卫转交的合计价值人民币63285.06元的生晒野山参97.8克、铁皮枫斗7000克、紫皮枫斗950克等代为销售。案发后,上述药材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刘全义、刘卫卫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挽回,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