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高治林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高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韦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韦某某,女。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91280.10元(其中包括:逾期本金人民币467412.47元,逾期利息为22807.51元,罚息1060.12元),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执行费72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