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3025刘臻与溧阳市顺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臻,溧阳市顺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025号原告刘臻,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先超,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顺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倪庄村委张巷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80790614。法定代表人龙洪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臻与被告溧阳市顺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并各自履行完毕,后原告刘臻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臻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