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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702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组织机构代码58610556-2。负责人:孙洪银,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134766X0。法定代表人:纪雪瑛,职务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54595835J(1-1)。负责人:陈鸿,职务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及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及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432元,减半收取计6216元,由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长礼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人民陪审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