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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覃小贵与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小贵,钟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316号原告:覃小贵,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钟浩,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小贵与被告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小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小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小贵负担。审判员  黄霁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