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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孟祥标与王佳林、郭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标,王佳林,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祥标,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佳林,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郭宇,女,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孟祥标与王佳林、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尚无执行回款。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宇名下房产一处,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佳林名下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