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484号原告:李某,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云,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雷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之子。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科峰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