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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勤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52号申请人王勤先,女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生效的(2016)豫0581民初1197号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三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储蓄存款22488.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