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德攀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385号之一移送部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德攀,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德攀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德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德攀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郭德攀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德攀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国土等财产。2、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德攀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郭德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7年5月23日向南安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但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郭德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