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志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98号被执行人邓志鸿,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志鸿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6)闽08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邓志鸿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志鸿在银行、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工商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