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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5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京汉大道长江隧道路口,对被告人王杰乘坐的出租车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王杰持有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2包(内混有绿色片剂)、塑料袋装绿色片剂1包、塑料袋装透明晶体1包和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中检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成分,重0.31克;其余物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8.6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11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杰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正武审判员  吴丰敏审判员  魏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袁 莎 更多数据: